中国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女科技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Women's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CWA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女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女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对女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团结和动员女科技工作者,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女科技工作者全面参与社会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科技妇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综合素质,提升我国女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女科技工作者队伍的成长与发展,组织引导广大女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女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协助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
(三)为女科技工作者的成长与提高服务;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工作,宣传优秀女科技工作者事迹和成就,举荐人才;鼓励年轻女性投身科学技术事业;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开展学术交流,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书刊;
(八)加强与国内其他妇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科技女性的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与国际科技妇女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推荐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活动的人选;
(十一)举办符合本团体宗旨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建立奖励机制;
(十二)参与全国妇联和中国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全国妇联和中国科协交办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四)支持和参加本团体有关工作、依法成立的以女科技工作者为主体、为科技女性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七)单位会员接受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会议形成的文件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五年任期内本团体理事不参加活动的,不推荐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