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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解码】聪明理财,避免离婚时吃亏
发布时间:2014-07-22 00:07:00 访问量:

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削弱共同财产制,家庭中呈现出分别财产制、共有财产制、混合财产制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变得更加纷繁复杂,而女性离婚时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公平的份额,导致男方离婚成本降低。那么,女性该如何聪明理财,才能避免离婚时吃亏呢?

买房买车须权衡

现象:时下,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由男方买房,女方买车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支招:双方一起出钱,应保存好相关票据。

理财专家提醒:
  “女方买车,男方买房”的做法对女方而言有风险:车子每年都在贬值,房子可能每年都在升值,几年以后女方就会很亏。为此,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来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共同付首付,也可以各付一半房款。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女方对房屋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以免万一今后婚姻出现变故时处于被动。

律师提醒:

1.对房子的装修是投资的一部分,与共同财产还贷一样,离婚时应争取房产增值份额。
  在用个人(共同)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的情况下,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于房子,成为房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子的价值。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子的总体增值理应包括装修款及其带来的增值部分,该相应增值部分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也属于这种类型,是基于同样的道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虽然婚前按揭的房子属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所有,但同时也规定了共同财产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且进行补偿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由此可见,用个人(共同)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其相应增值部分理应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争取房产增值的份额。但由于装修款的举证责任与共同财产还贷的举证责任不一致,为避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保存好相关票据是关键的环节。


2.购买汽车及其他大件物品、有升值空间的名贵家具及古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非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汽车及其他大件物品、有升值空间的名贵家具及古玩等非专用的生活用品,用夫妻财产购买前述物品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保存好相关票据有利于主张权利。

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未用其来投资和谋利,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生产、经营的收入,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以旧换新发生增值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老房子在婚后一直闲置,并没有进一步投资,也没有通过其谋利,在拆迁时虽然可以换来安置房,随之增值,但这是一种自然增值,并非人为经营、投资产生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保管好相关拆迁凭证,来证明新房是因为老房子而取得。

4.赠与房产应注意办理过户或公证手续。
  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房子变更登记后,赠与方丧失了撤销赠与权。而进行公证后,由于公证赠与的不可任意撤销性,赠与方也丧失了撤销赠与权。否则,赠与方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

5.夫妻购买房产,房产证写孩子的名字,离婚时不能分割该房产。
  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也就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

存款借款要谨慎

现象:婚后女方把在娘家时存的钱取出来,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
  支招:对个人账户中的钱,要谨慎转账。

理财专家提醒:

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可能对这些存款在婚后的处理依然保持传统观念:只图方便。比如,由于新家附近没有原来的开户银行,重新选一家银行开户把钱转过来。而这样做可能导致吃亏。
  正确做法是,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不要把婚前个人账户中的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要把账户中的钱取完,否则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就可能出现异议。

律师提醒:
  夫妻《借款协议》要特别注意时效性,小心借款成白条。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虽然该法条已明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的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同时规定“在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而对于夫妻而言,两人将来是否会离婚、以什么方式离婚、什么时候离婚等问题均是个不确定的未知因素。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作为弱势的女性一方要特别注意借款协议的时效性。
  因此,建议女性在签订此类协议时,最好不约定还款期限,为自己争取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尽量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权利,维护家庭的稳定,也同时避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借款协议》变成白条。



买足保险当保障

现象:丈夫工作忙,收入高,妻子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
  支招:争取养老保险金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理财专家提醒:
  若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全职太太有可能很难分到相应的财产。
  因此,全职太太可以为自己做足够的风险保障,比如根据自己在家庭中的贡献,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

律师提醒:

1.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已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主张该项权利。
  2.公司(企业)股权、股票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有由财产产生的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自然增值(不动产的升值部分),其他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若男方婚前购买价值100万元的一套商品房,结婚后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未取得任何收益。几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商品房市值预计为300万元,若此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该套房子未出售的归男方所有,已售出所得的款项亦归男方所有。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经营中赚到15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15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公司(企业)股权、股票收益、房屋租赁收益等均属于例举的投资行为类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转载自《中华女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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